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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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河南省开封市郑开
大道 296 号自贸大厦 B 座 5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承宜律师、龚嘉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其他注意事项及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荆毅民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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