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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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320 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
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 日下午 15:00 时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1号楼五层501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强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5 名,代表 5 名股东,均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128,597,43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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