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召集人由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部的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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