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200080
Floor23,Sinar Mas Plaza,No.501EastDaMingRoad,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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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02G20240132-00004 号
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下午14:30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湾谷科技园A6栋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是否讨论未列入《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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