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分)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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