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字〔2022〕25 号)、《海淀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上级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参
照以上企业进行管理的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
司及下属企业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及下属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经营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投资活
动中发生的,或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
第五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
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
线索,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相关流程要求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相关流程要求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企业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
法第八条至第二十条所列情形,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的;
(二)对有关公司管控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采购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
(三)授意、指使、串通或未经过充分询价、比价进行违规采购的;
(四)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
易业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七)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偏高的;
(八)利用关联交易违规输送利益的;
(九)采购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的;
(十一)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或存在损失风险仍续订类似合同的;
(十二)违反规定提供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
(十三)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
第十条 销售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或所订合同明显有损企业利益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偏低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的;
(四)利用关联交易违规输送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或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六)应收账款未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七)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或存在损失风险仍续订类似合同的。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和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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