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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8:43:15 股吧网页版
海新能科: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广域方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市广域方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
以要约方式收购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法律意见书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广域方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广域方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广域方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域方圆”、“收购人”)委托,就广域方圆通过受让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集团”)持有的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致”)100%股权成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涉及的广域方圆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海国投经营”)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查验了本次交易所涉的文件材料,并通过公开信息对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
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 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相关方在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应当附带如下承诺,无论是否明示:(1)其已 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 关部门及广域方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和/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广域方圆所做的说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域方圆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收购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广域方圆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涉及的相关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合 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情况

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域方圆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市广域方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1871933X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注册资本 4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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