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结合,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结构与公司长期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和经营业绩相匹配,具有一定竞争力;
(三)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及工作绩效表现相匹配;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为公司的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 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为公司的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发放津贴,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十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非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按照相应的岗位领取职务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第十一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二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对于超额发放的部分,公司有权追回。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收入,不包括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董事及高管应享有的职工福利费、补贴及专项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及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如下: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资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
(五)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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