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五年四月
释 义
除非明确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 公司/福石控股 指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华谊
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福石控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福石控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5 本次归属条件未成就 指 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未成就
福石控股因下述原因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6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 指 制性股票:本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
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
成就;6 名激励对象离职。
7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0 《公司章程》 指 福石控股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11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13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福石控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作为福石控股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福石控股及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福石控股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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