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等以及市场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主体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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