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进行第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
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五条所规
定的计算标准计算, 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需要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
露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仅达到第一款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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