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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18:49:09 股吧网页版
金利华电: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中国山西太原市长风街和信商座 17 层

电话:0351-7526630 传真:0351-7526677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建席、崔蓉律师视频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发布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决定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
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7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
(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长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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