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都(SZ300068)$
公告日期:2026-10-12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ST 南都 公告编号:2026-081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210,035,021.39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重大诉讼案件情况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都电源”)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扬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送达的《传票》((2026)苏 10 民初 91 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获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扬州邗江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扬州中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
被告一:扬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南都”)
被告二: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杭州南都”)
被告四:浙江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
被告五:南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国际控股”)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合称为“被告”。
(二)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1 月 15 日,被告一扬州南都与以原告建行扬州邗江支行为牵头行/
代理行及其他参与行签订《境内银团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合同规定向被告一扬州南都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整的中长期贷款额度用于年产 30GWh智慧储能系统建设项目(一期 10GWh),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生效日起至 2032 年止的期间,共计 8 年,在此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在各还款日还款。
同日,为担保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告一扬州南都与牵头行/代理行/贷款人建行扬州邗江支行签订《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扬州南都以合法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负债务,即本金人民币 4 亿元以及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应当通过代理行向银团或银团成员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余额、利息、罚息、违约金、安排费、代理费、参贷费、管理费及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同时,担保范围还包括银团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以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为担保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告二南都
电源与牵头行/代理行/贷款人建行扬州邗江支行及其他参与行签订了《银团贷款
保证合同》。2025 年 12 月 8 日,为担保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
告三杭州南都与牵头行/代理行/贷款人建行扬州邗江支行及其他参与行签订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上述两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其中,被告二南都电源的上述担保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了公告。
2025 年 8 月,为担保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告一扬州南都
与牵头行/代理行/贷款人建行扬州邗江支行签订两份《抵押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约定,被告一扬州南都以合法拥有的设备、在建建筑物作为抵押物,为《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及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等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在建建筑物及设备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5 年 10 月,为担保上述《贷款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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