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7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
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
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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