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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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王楠、隋江龙出席了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承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2025 年 4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5—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说明了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可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上
海市青浦区崧华路 881 号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
3、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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