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27 层,邮编:200031
27/F, K.Wah Center, No. 1010 Huaihai Road (M), Shanghai 200031,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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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杰世泽”或“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安杰世泽接受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兰信”)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海兰信现行有效的《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确认;(2)公司保证其所负责
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扫描件、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颁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确认和证明文件及来自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公开获取的必要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如有),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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