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肇庆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2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4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5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6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7
第七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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