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广东肇庆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2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3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5
第五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6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6
第七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管理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七条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数额须与公司为被担保人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管理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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