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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2 19:47:06 股吧网页版
天龙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3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肇庆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4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4

第二节 定期报告...... 5

第三节 临时报告...... 7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12

第五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16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24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26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28

第四节 信息保密制度...... 29

第五节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30

第六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31
第四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32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32
第六章 附则...... 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同时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本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
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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