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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3 19:14:11 股吧网页版
中能电气: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0-24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有效防范、控制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
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
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
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

第九条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
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十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应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性评估,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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