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4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
报送。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进行保密,并要求对方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且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示报送
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
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
第十二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
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及规定进
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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