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4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形成意见并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股东会进行表决时,允许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
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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