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4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 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七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确有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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