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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3 19:14:09 股吧网页版
中能电气: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工作制度(2026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0-24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条 为保障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在日常工作中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
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 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
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
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 他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资料和信息。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获悉重大
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督促董事会秘书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 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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