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4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6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
一步维护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建立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大
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 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
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
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作时,应对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年 度报告时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
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大股东侵占资产的,在提起诉讼之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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