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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3 19:14:09 股吧网页版
中能电气: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0-24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年报的要求,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 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应当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程序、必备文件
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意见,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会议的情况及原因。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督促审计委员会与前后任会计师沟通,审慎评估改聘理由、审计风险及年报披露影响,并按监管规定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
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其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并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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