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4
内部问责制度
(2026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树立“有权必有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理念,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进展的;
4、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7、重大事项违反决策或授权程序,擅自越权或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0、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的;
11、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12、在公司采购、外协(或委托加工)、招标、投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或渎职、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13、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14、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15、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16、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问责: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扣发奖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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