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遵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除此之外,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规则;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得少于 3 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本条所称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和传真等。
第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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