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其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具体目标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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