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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0:45:13 股吧网页版
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子公司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士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公司派驻到参股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公司的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自行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重大内部信息收集的职能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重大内部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其负责范围内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方式或邮件等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材料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及确认。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或筹划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事项,可能触及以下时点的,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进行预先报告: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相关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重大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已经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或发生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五)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告相关事项相关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宣导,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应当内部报告的交易事项

第一节 应当内部报告的一般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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