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对比表
全文中仅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内容不再特别列示。
原条款序号、内容 现条款序号、内容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定,制定本办法。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 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包括公司为其 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包括公司为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 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提
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
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
删除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
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按《公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 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 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 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 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
行决策的依据。 策的依据。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 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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