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
定,由原上海东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4584745。
2010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249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并于2010年3月19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East Money Information Co., Ltd.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 2999 号 1 幢
邮政编码:201800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80403.7675 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
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致力于构建人与财富的金融生态圈,提
供财经、证券、基金、期货、社交服务等一站式互联网财富
管理服务,为用户创造更多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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