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结合公司审计工作及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形成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续聘或改聘。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当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股东会并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应当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并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关于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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