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提高企业资产或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自行或通过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收益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但不包含作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投资(包括自营投资、受托理财投资、因证券承销业务产生的投资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属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满足以下
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对外投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并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报告。总经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总经理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阶段宏观经济政策,并符合公司
未来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被投资方应有良好的信誉、一定的生产规模、主要负责人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独立运行和运作的能力;被投资项目经评测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投资项目做相关技术及经济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依据。
第九条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
程序。
第四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股配售与申购;
(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
(三)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四)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存托凭证、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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