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
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与关联人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计、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第六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本条第六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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