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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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3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财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东方财富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东方财富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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