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因任期届满、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导致离职的全部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确保离职流程及相关操作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三)平稳过渡原则:统筹推进离职交接及岗位补选工作,确保离职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权益保护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离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辞任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明确辞职原因、辞职生效时间等核心信息。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法律法规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及相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具体程序可同时参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离职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离职人员姓名、职务、离职原因、离职生效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还应专项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在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工作,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聘任;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人选;若空缺超过三个月,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公司换届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通过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通过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解任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公司应综合考虑任职期限、工作贡献、合同约定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行职务,相关职务解除自认定情形发生之日起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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