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法人提供担保:
(一)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孙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且该等法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或控股 51%以上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反担保的主要方式为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标的,亦不得接受明显没有债务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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