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诚信记录,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五)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六)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人员;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曾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一年内曾因所任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被监管部门采取 2 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计算。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责任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和联
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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