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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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须报董事会批准,具体分配方案由薪酬委员会决定。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以供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参照薪酬委员会的评价方法。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寄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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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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