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管理行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公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下同)、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外派人员”)。外派期间,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人选做适当调整。外派人员应由子公司根据其章程或相关规则经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选举、聘任或任命。
第八条 外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私自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外派人员权责如下:
(一)外派董事、监事
1、依照《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义务,承担董事、监事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4、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5、对于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相关会议召开 5 日前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需要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外派董事、监事原则上应按照公司的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的决定;
6、外派董事、监事可在子公司领取一定的报酬,具体金额由子公司股东会确定,外派董事、监事在子公司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子公司实报实销,记入子公司成本。
(二)专职外派人员
1、专职外派人员应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行使在子公司任职岗位的职责,并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在发现有悖于公司发展事项或是其他特殊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2、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
3、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予以更换;
4、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5、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指导和监督,对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本制度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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