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16:51:17 股吧网页版
中创环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对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为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材料(满足第九条 最后一款情形的可不适用);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