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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6:51:16 股吧网页版
中创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称“《指引》”)、《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总监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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