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及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建立完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两名。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六)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做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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