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的情形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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