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及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一)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本制度规定的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内幕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厦门证监局,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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