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
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应依法向股东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进行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
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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