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16:51:16 股吧网页版
中创环保: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公告编号:2025-084

2025 年 11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范围...... 4
第三章 公司股份......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一章 附则...... 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系由厦门三维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厦门三维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继承。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05466767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0 万股,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Xiamen Zhongchua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公司住所:厦门火
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 1178-1182 号,邮政编码:3611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5,490,443 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2001 年 03 月 23 日至 2031 年 03 月 22 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公司事务的高级职员。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其他质检技术服务;特种设备的维修;特种设备的改造;特种设备的安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非织造布制造;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境保护监测;工程管理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大气污染治理;钢结构工程施工;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危险废物治理;放射性废物治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与处理;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室内环境治理;其他未列明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非金属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