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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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 240 号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沈纬律师、张龙翔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法律后果负责。
5. 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7.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议召
集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网络投票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三)14:3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1)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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