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12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6-032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6〕93 号),对公司出售黑龙江京盛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京盛华”)87.55%的股权被动形成关联担保及关联财务资助事项,依法行使股东建议权。公司收到《股东建议函》后高度重视,现就所列建议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股东建议函》内容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法定公益投保机构,职责包括“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等。中证投服中心已持有你公司股票,依法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
情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2026 年 7 月 27 日,你公司公告称,拟将所持
有的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京盛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黑龙江京盛华)87.55%股权,以 2.84 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飘扬。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将不再持有黑龙江京盛华股权,被动形成关联担保及关联财务资助,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由此,中证投服中心依法行使股东建议权,具体如下。
一、建议对被动形成的关联担保增加反担保措施
2022 年 5 月,你公司同意为黑龙江京盛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分行申请的贷款 1 亿元(具体授信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五年。截至目前,你公司对黑龙江京盛华担保余额为 1,200 万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回复的公告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黑龙江京盛华将变更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飘扬先生控制的关联法人,上述尚未到期的担保将被动形成关联担保。《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6 年修订)》第 6.2.4 规定,“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本次交易公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将提供反担保措施,这意味着一旦黑龙江京盛华无法按期偿还债务,你公司将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建议你公司与相关方协商在本次交易同时解除上述担保或增加反担保等保障措施。
二、建议解除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
你公司与黑龙江京盛华债权债务相互抵销后,你公司对其债权净额约为25,411.6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2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王飘扬先生虽然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但分期还款周
期将至 2028 年底,2026 年底前仅偿还 21.30%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6 年修订)》第 6.1.5
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将不再持有黑龙江京盛华股权,按照相关规则,不应由你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并承担相应风险。考虑到本次交易安排对上市公司资金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建议你公司在本次交易同时解除被动形成的关联财务资助。
以上建议,请你公司于收到股东函件 10 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披露并回复中证投服中心。”
二、公司回复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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